你只需自罚三杯,我却要铁窗八月

十月时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一篇新闻:“来天安门旅游不配合安检推搡民警 一女子获刑8个月”,竟一直记忆犹新。现既暇,虽巨坟,仍嚼(我大概是唯一在博客里写这事的人吧,吼吼)。事情简要说就是,一女子不配合安检,争执之中捶打了一次民警胸口,结果判了8个月。8个月!关于此判决的更多信息可见此书,说明了当事人因“暴力阻碍执务”获刑,但又说明是徒手击打胸部1次且不构成轻微伤。既然如此,判刑八个月是否太过了?(随手查到的案例,这种事一般最多拘10天)人生的1%进度条就这么没了!

判决依照刑法277条,但其中定的刑罚范围是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”,而这次的事件应该说属于最轻的那一档:初犯+偶犯+当庭认罪,且是在对方态度差时才闹、被揪住衣服后才捶。这要都8个月,那后三个选项是留给谁用呢?若想横向对比,可参照刑法141条:“生产、销售假药,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”。生产假药造成的影响可比拳捶胸口大多了(若能减少千盒假药,我亦愿胸口挨一拳),可见把这人判八个月有多不合适。

(终于找到个有评论的地方。。一网友问:故宫开车后来怎么样了?……good question)

不知道该女子的农民身份是不是其被判这么久的原因之一。。

法院判决的新闻评论区里,大抵总是幸灾乐祸的,抑或是周泰附体。如果这种判例遇不到舆论的阻碍,可能会起一个很坏的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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